一、法定主義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權行爲主體要件。侵權行爲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侵權行爲要件。首先,致害行爲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爲;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爲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4)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國家賠償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賠償主體特定。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
第二,賠償範圍特定。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特定。
第四,賠償程序多元。
三、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1)金錢賠償,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2)恢復原狀,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3)返還財產,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爲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採用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是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制定國家賠償責任,對推動國家法律制度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因爲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這些組織,都是依據國家法律制度在行使國家公權,國家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執法權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