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現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不少的人都希望可以透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這也使得法院所承接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當然在這些訴訟案件當中,行政訴訟是比較的特別的一種,對於行政訴訟來說確定案件的關鍵便是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那麼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賠償責任得構成的要件如下:

(一) 主體要件。

實施行政侵犯行爲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包括:

(1)、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2)、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行政職務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

(3)、自願協助行政事務的人員。

(二)行爲要件。

行政侵權行爲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權行爲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爲。既包括行政主體本身直接做出的職務行爲,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組織所做出的履行職務的行爲。

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第2張

(2)、必須是在法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爲。

(三)損害事實。

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1)、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對於某種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未發生的不確定狀態的損害,不能請求行政賠償。

(2)、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

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第3張

(四)因果關係。

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爲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政機關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對於行政責任的構成首先需要確定的便是做出相應的行政行爲的行政主體是不是構成行政賠償的主體,其次便是需要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爲的性質進行認定,看看違法行爲是否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之內,當然對於這個違法行爲的認定,最重要的便是看這個違法行爲是不是由於職務上的問題所導致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