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實施行政侵犯行爲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包括:

(1)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2)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行政職務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

(3)自願協助行政事務的人員。

2、行爲要件。

行政侵權行爲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權行爲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爲。既包括行政主體本身直接做出的職務行爲,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組織所做出的履行職務的行爲。

(2)必須是在法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爲。

3、損害事實。

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1)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對於某種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未發生的不確定狀態的損害,不能請求行政賠償。

(2)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

二、行政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其賠償範圍是: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7、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8、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由此可見,行政賠償是針對行政機關違法侵害的賠償,從構成要件看,賠償主體要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爲上面是行政機關履行職務的時候侵害公民合法權益。並且,損害事實和行爲有因果聯繫。公民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賠償請求,主張賠償的有效時效是兩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