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

一、哪些是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

哪些是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

(一)主體要件

實施行政侵犯行爲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具體包括:

(1)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2)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行政職務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

(3)自願協助行政事務的人員

(二)行爲要件

行政侵權行爲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侵權行爲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爲。既包括行政主體本身直接做出的職務行爲,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組織所做出的履行職務的行爲。

(2)必須是在法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職權,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爲。

(三)損害事實

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1)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損害對於某種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未發生的不確定狀態的損害,不能請求行政賠償

(2)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不包括間接損害。

(四)因果關係,只有當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爲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政機關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二、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國家國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民作爲行政賠償請求人,分爲三種情況:

(1)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權行爲的侵害對象,當然可以作爲行政賠償請求人,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可以成爲賠償請求人。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受繼承順序的限制,前一順序的繼承人不行使請求權的,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請求權。關於繼承順序,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是指上述繼承人之外與死亡的公民具有撫養或者被撫養關係的親屬。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這裏所說的“親屬”不僅包括自然血親,而且包括姻親,還包括擬製親屬。

(3)受害公民爲限制行爲能力或者無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

2.法人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法人作爲行政賠償請求人,有兩種情況:

第一,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爲直接侵害的法人。

第二,受害的法人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賠償請求人。

嚴格來說,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國家,而導致損害發生的行政機關僅僅是作爲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給行政相對人的賠償費,一般也是從列入各級政府財政中給付,當然這個賠償費最終還是從國庫中支出的。而在賠償的時候一般是適用《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