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行爲犯有哪些分類?

一、法律上規定的行爲犯有哪些分類?

法律上規定的行爲犯有哪些分類?

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刑法中行爲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壞軍婚罪、妨害作證罪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僞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舉動犯和行爲犯的區別有什麼?

行爲犯與舉動犯的區別: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爲人一着手實行犯罪爲標誌;而行爲犯只有當實行行爲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3、二者在行爲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爲犯的行爲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爲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爲,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行爲不同,可以將犯罪行爲分爲舉止犯和行爲犯兩種。舉止犯和行爲犯的概念不同,兩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兩者在行爲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爲犯是以犯罪行爲完成作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