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相信大家都看過一部叫“親愛的”的電影,主要講述了孩子丟了以後,父母尋子的故事。其實這個故事是真實事件改編的,也揭露了我國拐賣兒童的現狀。其實拐賣兒童的行爲已經構成了犯罪,那我們該如何認定拐賣兒童罪呢?在實際案件中,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下面爲您介紹。

一、如何認定拐賣兒童罪

認定拐賣兒童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

所謂“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爲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爲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爲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爲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二、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

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爲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爲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

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爲,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爲,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

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爲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爲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但是,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並不是以出賣爲目的,例如,是爲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爲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爲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爲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

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爲。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爲。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爲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爲。

只要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爲既遂。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相信他們會爲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