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擾亂金融秩序罪如何減刑?

對擾亂金融秩序罪如何減刑?

一、對擾亂金融秩序罪如何減刑?

1、犯罪分子有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構成犯罪的,在刑罰執行期間,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情形,可以減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2、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哪些類別?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種類有:僞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綜上所述,擾亂金融秩序構成犯罪,被判刑後罪犯在監獄服刑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申請減刑,先由監獄方面準備減刑意見書,移送當地中級法院審查,法院會覈實情況,符合減刑條件的批准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