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依據《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無異於用國家、企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進行賭博,其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如對沒有真實委託付款關係的匯票予以承兌,將使辦理該承兌業務的金融機構淪爲該票據的主債務人,無端承擔該票據到期付款的責任。

如對形式要件欠缺或者簽章與預留印鑑不符的票據予以付款,將使辦理該項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由其代理的付款人的資金蒙受損失。如對沒有財產擔保的票據予以保證,將使辦理該項保證業務的金融機構變爲被保證的票據的債務人之一,與被保證人承擔同一票據責任。由此可知,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的行爲不僅侵犯了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又損害了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爲

所謂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籤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

對違法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託付款關係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連續 (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鑑不付、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票據 (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爲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於票據的管理制度以及金融交易安全。本罪會造成巨大的交易風險,不僅僅會對付款人、承兌人以及背書人的財產造成損失,也會對金融機構的聲譽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因此應當予以嚴重的刑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