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二、違法票據付款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法的票據付款就是屬於工作人員在履行自己的職責中對不合法的票據進行付款或者是承兌;這種行爲就是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條款,一般所追究的刑事責任會以國家所受到的損失來進行判決,個人會對當事人直接處罰,而單位犯罪就會按雙罰制的方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