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網絡賭博罪定罪量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組織網絡賭博罪定罪量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網絡盛行的時代,也許就連發個微信紅包也有可能涉嫌賭博,後果可想而知,根據國家社會的法律規定,聚衆賭博或者參與組織賭博的罪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法,且必須並處罰金。是否還會有更加嚴格的刑罰?下面我們來看看具體的組織網絡賭博罪定罪量刑措施和制度。

組織網絡賭博罪定罪量刑相關規定: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透過)法釋[2005]3號 爲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爲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五、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七、透過賭博或者爲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九、不以營利爲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爲等,不以賭博論處。

綜合這些資訊,只要是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的,或者接受擔任其代理的人員都涉嫌開設賭場,國家就可以 依照相關法律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賭資應當被相關機構沒收,繳獲其非法所得,是協助社會更加的穩定。但是作爲不以盈利爲目的,只提供工具等娛樂只收取正常的場所,透過對於相關人員或機構的處罰,實現維持社會穩定的最終目的。之所以會對組織網絡賭博罪定罪量刑,是爲了徹底打擊不法分子組織此類活動,規範社會風氣,長足發展成自己的特殊文化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