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盜墓但盜墓未遂怎麼處理?

一、參與盜墓但盜墓未遂怎麼處理?

參與盜墓但盜墓未遂怎麼處理?

盜墓未遂的處理方式應該是按照墓的性質來決定的,如果是國家保護的古墓,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否則構成盜竊罪。

已經準備了工具,檢視了地點,製造了條件,但是還沒有具體實施盜竊行爲,屬於犯罪預備,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跑掉的四人同上,如果這四人在警察找到之前前去投案自首的話,一般會免於處罰。

《文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對"盜竊國家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修訂的《刑法》侵犯財產罪一章對盜竊文物罪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文物、名勝古蹟類犯罪做了一些變動,取消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走私文物罪和盜竊罪的死刑。也就是說,妨害文物管理類犯罪和盜竊罪的法定刑中不再有死刑,量刑最高是無期徒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盜墓未遂主要說明的是盜墓工具地點等都已經準備好,但是盜墓的過程中斷,處罰一般是會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劃分的,如果案件情節非常嚴重,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案件較輕人員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