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只是參與者有什麼處罰

一、盜墓只是參與者有什麼處罰?

盜墓只是參與者有什麼處罰

盜墓只是參與者也可能會被判處三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法》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外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關於從犯,《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判處多少年,法官有裁量權。

二、認定主從犯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評價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從地位明顯,另有些實行犯的主犯作用並不突出,對於後者,應依刑法謙抑原則的精神,認定爲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從犯論處。

2、對於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獲個別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實難以全部查清,對於先行抓獲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認定主犯或者從犯。因爲,倘若認定主犯,則可能因抓獲其他共犯人證明先前的認定存在錯誤;倘若認定從犯,則因不知其在共謀中的作用而顯認定依據不足。故不予認定主從犯,有利於先行作出的生效判決的穩定性。

3、對於後來抓獲的共犯人,儘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決的共犯人沒有區分主從犯的,也可不予認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決的穩定性。如果後來抓獲的共犯人確係從犯的,儘管先行判決的同案犯沒有被認定爲主犯,也不影響從犯的認定,否則,則可能使其不當失去被依法減輕處罰的機會。

4、對於確實難以區分出主從犯的共同實行犯,當然也可以不作區分,僅在量刑上適當體現其所起作用的區別。

結交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對自己的人生價值纔有意義的,當初共同參與去盜墓的時候不可能不知道這樣的行爲是法律不允許的。況且,有些所謂的參與者可能在盜墓案件當中還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這樣的參與者會面臨的處罰幾乎和主犯是不相上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