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注意些什麼?

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注意些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電車等,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注意些什麼?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本文對上述問題做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衆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作爲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執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爲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纔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爲,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製造事故,在修理中製造隱患並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爲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所謂傾覆是指車輛傾倒、顛覆、船隻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所謂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報廢,或受到嚴重破壞,以致不能行駛或不能安全行駛。傾覆、毀壞危險則指破壞行爲雖未實際造成交通工具傾覆、破壞,但具有使之傾覆、毀壞的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通常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機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纔可能產生這種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有些破壞行爲,使交通工具門窗破碎,車身表現凹陷,油漆剝落,從表面看,遍體鱗傷,但其機體性能完好,不影響安全執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壞行爲,從表現看,機體完好無損,但其關鍵機件遭受破壞、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此,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應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爲標準,而應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爲根據。有的破壞行爲可能只拆卸一個螺絲釘。一個螺絲釘本身的價值不大,但由於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就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破壞行爲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此罪的注意事項

1.行爲對象:交通工具處於下列狀態時,可以認定涉及公共安全,屬於本罪對象:

(1)交通工具正在行駛(飛行)中。

(2)交通工具處於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

(3)交通工具不需再檢修便使用的狀態。

注意 維修人員破壞維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構成本罪。

2.破壞行爲: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或者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具體的危險犯);並根據行爲人竊取交通工具的部件具體分析是否存在該危險。如果行爲人竊取交通工具零部件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沒有上述危險的,只成立盜竊罪。

3.犯罪關聯:劫持航空器、船隻、汽車的行爲,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隻、汽車罪;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爲應當認定爲破壞交通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