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非法集資案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我想每個人都不想被捲入非法集資案件中,因爲這與我們的財產安全密切相關。但是,如果一旦捲入此類案件的話,我們能否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財產呢?這就與非法集資案的處理結果有關了,那麼非法集資案件是如何進行處理的呢?

一、違法所得的追繳和退賠原則

偵查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中,爲了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往往在第一時間將涉案公司、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並沒有將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和涉案的贓款、贓物進行區分。

但是當刑事案件進入了審判階段,法院對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進行處理時,就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調查財物的權屬情況。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判決返還被害人但其沒有認領的財物應上繳國庫;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二、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方式

1、從法律層面講,非法集資案的處理結果要等到法院終審判決後才能處理。這是因爲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序確定之前,在法律上應視其爲無罪。所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案的涉案財產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其權屬不能發生變化,仍然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關部門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資案處置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有:查封、凍結、扣押和追繳。涉案資產的追繳、查封、凍結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

二是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有:資產確權、變賣、拍賣、實物資產出租、債權人會議、債轉股、債務轉移、管理人制度、破產清算、變現及兌現等方式。全面處置方式的啓動的時間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訴的卷宗之時。

三、非法集資案件投資人換回損失的方法

1、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遭受損失一般是由於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其財產,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透過法院對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被害人財產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方式彌補損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爲人身被侵犯、財物被毀壞時,可以透過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案外民事債權同在民事法律關係層面,在不涉及擔保物權的情況下,根據民法中普通債權平等性原則,二者平等地對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享有受償權。

3、被害人因犯罪行爲致人身損害、財物毀損造成的損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向被告人索要賠償,此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侵權賠償中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每一個被告人都有義務對被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對於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可以依法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償權。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繳或責令退賠範圍即使超出其實際所得,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向其他被告人進行追償,這樣對該被告人顯失公平。

總而言之,我們國家對此類案件是很看重的,並且力度也很大。非法集資案件也有嚴格的處理方式,還都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所以我們要相信相關部門一定會給出公平公正的非法集資案的處理結果,畢竟法律是至高無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