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槍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盜竊槍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槍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爲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刑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s

三、與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物的行爲。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相同點是:

(1)犯罪的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過失構成;

(3)犯罪的行爲方式相同,都是祕密竊取。

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主要是財產所有權;

(2)犯罪對象不同,作爲前者犯罪對象的爆炸物是國家嚴格控制管理的危險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財物,而後者的犯罪對象泛指一切公私財物。因此,從廣義上說,後者犯罪對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對象,但是立法者強調前者的特殊性質,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會威脅廣大人民羣衆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護,因而把它從一般盜竊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規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護。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於槍支的嚴格管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爲爲盜竊有殺傷力的槍支,無論是火藥推動還是氣體推動。本罪的主觀狀態爲故意,即明知爲槍支進而道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