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自述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拒執罪自述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拒執罪自述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爲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追究拒執罪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從實踐來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很不理想,在我國大量的執行案件中,債務人的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很少,其原由主要有如下幾點:

1、社會民衆對拒執罪的認識仍然不到位。

儘管近年來我國法院對涉嫌拒執罪的行爲加大了打擊力度,基本上做到了宣判一批,懲治一批,威懾一批,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但“民不上刑”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大多數執行義務人認爲不履行民事判決頂多是罰款、拘留,是不可能判處刑罰的。加之社會誠信意識差,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法制觀念淡薄,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意識差。因此,要切實加大拒執罪的宣傳力度,提高民衆的法制意識和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的自覺性不容忽視。

2、法院執行部門很少啓動拒執罪的偵查程序。由於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法院執行部門一般不傾向於將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爲當作刑事案件處理。這主要是因爲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蒐集詳細的證據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又高,能夠走完司法程序,實現既定目標的屈指可數。相對而言,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比較簡便。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頻率明顯降低,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嚴重削弱。很多被執行人明明有執行能力,但是面對法院軟弱無力的執行力度,有恃無恐。申請人明知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或者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事實,卻無能爲力,造成了申請人對司法權威的嚴重挫折感。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過於繁瑣,制約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現行《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審判。而在司法實踐中(從移送程序可以看出),犯罪證據往往由法院收集固定,甚至還要抓捕被執行人移送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大都不願主動介入偵查、審查該類案件。這種繁瑣的司法程序,嚴重挫傷執行人員採取刑罰制裁措施的積極性,制約了刑罰打擊力度和效果。

4、地方保護主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爲發生地的法院管轄。在實際工作中,法院執行部門有大量的案件都要前往本轄區以外的被執行人住所所在地執行。如執行人員在遇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時向當地公安關機報案,請求以拒不執行、裁定罪立案偵查,當地警方往往相互推諉,這無疑爲被執行人抗拒執行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首先申請執行人自己必須要非常的清楚,關於拒執罪不是自己直接就可以到當地的刑事法庭提起訴訟的,因爲,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先到公安機關報案,不過,由於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和實際的社會因素,通常會導致公安部門根本就沒有及時的立案,公安部門既然不偵查,那利益受損的當事人也只能直接提起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