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拒執罪自訴條件是什麼?

東莞拒執罪自訴條件是什麼?

衆所周知,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法院判決結果有異議就可以進行申訴。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針對拒執罪,除了透過公檢機關的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之外,公民也可以透過自訴的方式追究拒執罪,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那麼東莞拒執罪自訴的條件包括什麼呢?

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透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透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爲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透過上述資料的閱讀,我們知道東莞拒執罪自訴的條件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如果申請執行人掌握被執行人拒執罪證據可以透過自訴途徑維權。此外,還存在一種情況是如果公檢機關不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透過自訴途徑追究拒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