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婦女死刑是否合理

一,拐賣兒童婦女死刑是否合理

拐賣兒童婦女死刑是否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二,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權。

2、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行爲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爲之一,就構成犯罪;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婦女與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與兒童,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與兒童。被拐賣的外國婦女、兒童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拐賣已滿14週歲的男性公民的行爲,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論處。

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方法將婦女、兒童拐走。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收買是指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買取婦女、兒童。販賣是指出賣婦女、兒童以獲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接收、運送婦女、兒童。中轉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此外還包括偷盜嬰兒的行爲。只要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爲的,就構成本罪。

拐賣婦女兒童在國家的法律上會嚴厲的處罰,畢竟對於當事人的家庭以及社會的穩定有着不小的損害,所以自己需要再具體案件上遵循有關部門的條例,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維護在合理的基礎上,但是需要在法律感召下進行深刻的反省,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