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原則是什麼?

1、 主犯的量刑

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原則是什麼?

根據犯罪行爲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

2、 從犯的量刑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① 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是就刑事責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從輕、減輕處罰。如果主犯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存在,其宣告刑可能與從犯一樣,甚至更輕。

② 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處罰,不能成爲比照的對象。如果主犯犯有數罪,從犯犯一罪,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犯的一罪處罰。

③ 在主犯是連續犯的情況下,從犯只能比照與主犯共同參與作案的犯罪事實及主犯對比應處的刑罰來進行處罰。主犯單獨作案的犯罪事實及應處的刑罰,應被排除在比照的範圍之外。例如主犯與從犯共同盜竊,之後主犯又單獨連續實施了多次盜竊的,從犯應比照的是主犯與其實施共同盜竊應受的刑罰。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 所犯罪行的性質。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爲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② 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並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3、 一案有多個主犯或者多個從犯的,主犯或從犯之間的量刑應當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觀惡性深淺區別對待。如對所起作用大、主觀惡性深的主犯量刑應該重,對所起作用小、主觀惡性淺的主犯則應輕一些。對從犯亦然。

4、 此量刑意見只就主、從犯所參與實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並未考慮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對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的認定及量刑,參照此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共同犯罪的判決和處理是比較常見的,因爲常見的犯罪事實都可能涉及到多個犯罪嫌疑人進行共同犯罪的情況,其中也涉及到主犯以及從犯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量刑均衡的原則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