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用請律師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用請律師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用請律師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聘請律師。所有被公安機關追究,有可能構成犯罪的人都應該得到律師的辯護。

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

爲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三、侵犯隱私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有區別嗎?

個人資訊和隱私是或具有交叉關係、或互異、或包含的兩個概念。隱私是指不被公衆所知的,具有私密性。個人資訊則是一個不可能進行周延的概念。從世界各國立法例來看,對個人資訊的稱謂並不一致,有的採用“個人資料”,有的採用“個人隱私”。目前主流的理論和觀點認爲,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公佈,主體在將自己的某種個人資訊向特定個人或羣體披露後,對其他個人或羣體仍然享有隱私權,如果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公佈其個人資訊的,仍然構成隱私侵權。

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該資訊的主體爲自然人;

2、該資訊與其自然人主體有切身的利 益關係,如關係到個人尊嚴、個人的社會生存利益;

3、該資訊具有隱私性;

4、該資訊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單位或個人所掌握。

即在法律的層面上,探討個人資訊與 隱私範圍的話,應該承認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應該是具有某種程度的隱私性、分別受相關不同階層的法律的保護。

所以結合上下文的論述就能夠知道,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需要請律師,這是因爲被公安機關追究、並且很有可能構成犯罪的人都應該得到律師的辯護。如果嫌疑人請不起律師的,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