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辦理步驟怎麼走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刑事自訴案件辦理步驟怎麼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告知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決、裁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