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怎麼處罰量刑?

一、故意傷害罪怎麼處罰量刑?

故意傷害罪怎麼處罰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爲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具體說來,即在《刑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刑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認定故意殺人罪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競合問題。行爲人採用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殺人,這就形成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競合關係,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行爲人是在故意殺人行爲實施完了以後,爲了消滅犯罪痕跡又實施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的,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所觸犯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數罪併罰。

2.故意殺人罪與《刑法》中規定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關係問題。《刑法》中有多個條文涉及到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處罰規定,在認定時要注意區分兩種情形:一是某種暴力犯罪中的致人死亡並不包含故意殺人內容的,而行爲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故意將被害人殺死,應當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但是,如果行爲人是在暴力犯罪完成之後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如行爲人以暴力方式對被害人進行侮辱,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應當以侮辱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二是某種暴力犯罪的構成要件中或者處罰情節中已經包含故意殺人內容的,如搶劫致人死亡、綁架並殺害人質的,等等,其故意殺人的行爲已經作爲該種犯罪中的情節加以規定,只以行爲人所實施的犯罪定罪處罰即可。但是,如果行爲人在所實施的暴力犯罪完成以後,爲了滅口或者逃避偵查又將被害人殺死的,其行爲已經構成兩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3.故意殺人與引起他人自殺的認定問題。可以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區分爲不同的情形處理。一是行爲人實施的行爲不具有違法性或者雖然具有輕微的違法性但是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自殺者是由於自己的心胸狹窄或者重大誤解導致實施自殺,不應當對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行爲人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爲,如強姦、非法拘禁、刑訊逼供、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由這些犯罪行爲導致了被害人的自殺結果,行爲人的行爲與被害人的自殺結果之間是存在着因果關係的,但是,從行爲人的主觀方面來看,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應當以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定罪,同時將引起被害人自殺的結果作爲該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4.受囑託殺人是否屬於故意殺人的問題。行爲人接受他人的囑託將其殺死,這是一種被害人承諾的行爲,但是,生命權不同於其他權利,任何人都無權接受他人的委託處置他人的生命。因此,受囑託殺人應當屬於故意殺人的範疇。

5.相約自殺中的故意殺人問題。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特別是在相約自殺者中有的自殺未遂的情況下,產生了是否屬於故意殺人的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體可以區分以下四種情形分別處理。一是相約自殺的各方各自產生自殺的意圖,約定同時實施自殺行爲,對其中的自殺未遂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行爲人教唆、幫助他人自殺,自己也同時實施自殺行爲,但自殺未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罪名以故意殺人罪認定。三是引誘他人自殺,並表示自己要同時自殺的,但實際引誘者並未實施自殺行爲,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四是相約自殺的人,一方由於沒有能力或者沒有勇氣自殺,要求另一方先殺死自己然後再自殺,但是殺死對方者自己自殺未遂,性質上屬於受囑託殺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輕微傷如何判刑

根據《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必須要造成他人人身輕傷及其以上的傷害程度的,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如果故意傷害他人人身的行爲只是造成了對方輕微傷的話,此時是不會構成刑事犯罪的,換言之故意傷害輕微傷不會被判刑。但這並不代表不會受到其他的處罰。

故意傷害造成輕微傷的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處以行政拘留。

《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因此,故意傷害的行爲認定很簡單,就是對於他人人身的傷害。但是其造成的後果則關係到罪與非罪,或者量刑上的重大差異。但不論如何,對他人的人身傷害都是對於社會安定的一種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