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參與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要件有:

參與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爲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爲“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爲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爲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侵犯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罪指的是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是提供公民的個人資訊,並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爲,這裏主要是侵犯了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