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是造成他人傷亡一定會負刑責嗎?

一、防衛是造成他人傷亡一定會負刑責嗎?

防衛是造成他人傷亡一定會負刑責嗎?

防衛是造成他人傷亡不一定會負刑責。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爲構成犯罪爲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爲的侵害行爲,一般認爲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爲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爲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爲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纔可以使防衛行爲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爲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爲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爲侵害行爲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爲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殺害行爲,但也被視爲不法侵害行爲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爲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爲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爲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爲: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爲"先下手爲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爲。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爲。防衛挑撥--爲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爲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爲"激將法"。因行爲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爲不法加害行爲。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衆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爲,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

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爲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爲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纔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

在現實生活之中,不法侵害是時有發生的,公民在遇到此種情形的時候,若是發現不法侵害的行爲,會導致自己、他人乃至社會的財產等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就可以採取適當的抵抗不法侵害的行爲,但是在抵抗的時候需要注意限定的問題,不能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