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與犯罪集團界限是什麼

一、組織賣淫與犯罪集團界限是什麼?

組織賣淫與犯罪集團界限是什麼

(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

(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爲,都構成犯罪;

(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並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爲構成要件。

二、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爲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爲,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爲人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組織多人賣淫的故意;而強迫賣淫罪行爲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三、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其實也不是所有的組織賣淫罪都一定是團伙作案的,在組織犯罪當中要追究的是組織賣淫的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被組織者是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賣淫也不構成刑事犯罪,一般都是被治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