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從犯與主犯怎麼區分

主要根據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來區分從犯與主犯。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屬於組織賣淫從犯,依法應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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