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賣兒童一般都幾歲?

一、被拐賣兒童一般都幾歲?

被拐賣兒童一般都幾歲?

被拐賣的兒童一般都14歲以上,使用欺騙的手段、利益誘惑又或者其它一切手段,讓還沒有到十四周歲即是還沒有成年的孩子被迫離開了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身邊的不法行爲。此時犯罪嫌疑人就會被判刑爲拐賣兒童罪。

二、“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的司法認定

根據1997年《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據此,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的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司法實踐中,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首要分子不一定親自參與實施具體的犯罪活動,但其仍然要對集團所犯的罪行負責。由於《刑法》第240條已經將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規定爲拐賣兒童罪法定刑升格的事由,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在對其進行處罰時不得再將之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否則,就存在重複評價的問題。實際上,對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只要適用《刑法》第240條所規定的相應的加重量刑檔次的法定刑進行處罰,即可以滿足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需要。如果在此之外將其再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就存在處罰過剩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三、“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司法認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次或多次拐賣兒童的人數累計3人以上;既可以是拐賣婦女3人以上或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拐賣婦女和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人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共同拐賣兒童3人以上。在共同拐賣兒童的情況下,對於僅實施中轉或接送的從犯,應按照其實際參與中轉或接送的人數進行處罰;而對於主犯,應按照拐賣兒童的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或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拐賣兒童的犯罪所涉及的總人數進行處罰,而不是僅僅對親自拐賣的人數負責。在行爲人實施一個完整的拐賣兒童犯罪中多個環節的行爲的場合,只要這多個環節的行爲針對的是同一個對象,就不能重複計算拐賣的人數。同樣,行爲人拐賣同一個兒童3次以上的,也不得重複計算拐賣的人數。

此外,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在行爲人實施拐賣婦女過程中,被害婦女自願攜帶自己不滿 14週歲的子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自願攜帶的子女是否可以計入行爲人拐賣兒童的人數之內而言,關鍵要看行爲人主觀上在出賣婦女的目的之外是否具有一併出賣兒童的目的。如果行爲人在販賣婦女時一併將其所攜帶的子女估價出賣,就表明其具有出賣兒童的目的,該兒童就應計入拐賣的人數之內。反之,如果行爲人不具有出賣兒童的目的,就不得因婦女被賣出後兒童與該婦女一起生活而將該兒童也計入拐賣的人數之內。

拐賣兒童的主體一般都是那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也即一般都是沒有滿十四周歲的公民,只要他人實施了拐騙的行爲,誘使其離開了監護人的身邊,並且有想售賣其獲得資金的想法的,會被認定爲是拐賣兒童罪。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