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產假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1、保胎假工資:休假期間工資按照病假發,但是需要醫院開具相應的證明。
2、產前15天休假工資:工資按照每月實際工資的八成發。
3、產後假工資: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實際得到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當然兩者也不能同時享有。
4、哺乳假工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的八成發,如果還有延長,則按實際工資的七成發。
二、延伸補充:
《勞動法》只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有對女職工生育可以歇產假的規定。按照《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方24歲之後生第一個孩子的,屬於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週的帶薪護理假。這個規定是對晚育的一種獎勵,同時也是爲了母嬰的健康。只是一些企業在執行時往往打“折扣”。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此外,對於晚育的職工,各地還有一定獎勵假的規定。如北京市規定,晚育(24週歲以上)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職工享受;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