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範文

(一)首部

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範文

⒈標題

分兩行寫:在文書的上部正中寫“×××人民法院”。判處涉外案件時,各級法院均應冠以中國的國名,字型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稱下一行正中寫“刑事判決書”,字型要比正文大兩號,以便醒目。

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文書編號。如:“[年度]×刑初字第×號”。

⒊公訴機關和訴訟參加人情況

對於公訴案件,先寫公訴機關即檢察機關名稱。如:“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能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

對於自訴案件,先列自訴人。寫自訴人的身份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或職務、單位和住址。自訴人有數人的,依次列寫。

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在寫完公訴機關或自訴人之後,寫被告人身份等情況。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應寫明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其下還應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應按主犯、從犯的順序依次寫出每個被告人的身份事項。

在辯護人一欄,如辯護人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如辯護人是其他人的,寫“辯護人:×××,性別,年齡,在××單位擔任××工作,與被告人是××關係”。

自訴案件自訴人和公訴案件被害人,如果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應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書寫。其代理人的寫法與辯護人的寫法大致相同。

⒋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

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指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的表述,包括以下內容:案由和案件來源,即寫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來(要寫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時間,以便計算審判期限);審判組織,即寫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是公開進行的,還是依法不公開進行的(寫這一內容關係到是否貫徹公開審判原則)。

(二)正文

1.事實

理由和判決結果的成立要以事實爲基礎。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其次,重點寫法院查明的事實。這一事實,是有罪、無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據,所以要遵循“忠實於事實真相”的原則來寫法院查明的事實。具體說來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敘寫犯罪事實的內容,要寫明犯罪事實的七個要素,犯罪事實要寫全面,反映案件行爲人犯罪行爲事實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必須周全。有的時候還要寫上被告人的事後態度、表現。關於時間,要求精確,根據時間本身可以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體寫出年、月、日、時;關於地點,要寫得確切,不要把相似的地點名稱搞混淆,特別是作案地點的詳細地址一定要寫得精確;

⑵透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是準確的,即犯罪事實要確鑿。事實是否真實可靠,要讓證據來說話,因此,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敘寫犯罪事實時,要列舉經法院查證覈實的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並且經過查證屬實的事實。如果是主要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證據與證據之間要能夠相互印證。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闡述法院爲什麼如此判決,是把案件的事實、情節和裁判結果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媒介。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按照刑法的規定闡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透過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動機、目的罪行表現、危害後果,來論證被告人的罪行性質,惡性程度和造成的嚴重影響,以刑法分則各條規定的罪狀特徵爲依據,以被侵犯的直接客體爲基礎,確定其罪名。

⑵對控、辯雙方的意見加以分析說明。控、辯雙方的意見,在一審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或自訴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在書寫理由部分時,必須對控、辯雙方所持的主要論點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確的,表明予以採納;錯誤的,予以據理批駁。

⑶正確處理事實、理由、判決三者之間的關係。判決理由在判決書中起到承上啓下的作用,必須上與已經認定的事實、情節相適應,下與判決結果相一致。這樣,事實、理由、判決三者之間才能相互照應,無懈可擊。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是依照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對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無罪,犯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的處理結論,是判決書的實質部分,必須嚴格推敲,做到判決結果與事實、理由、法律相適應。一審有罪判決書應這樣寫判決結果:先寫明被告人犯什麼罪,然後再續寫判處什麼刑罰。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寫,不能不寫或濫定。以往有的判決書不寫罪名,只寫刑罰,如“判處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麼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還有的判決書中出現過“判處盜竊犯王××拘役六個月”,沒有用專句把罪名錶述出來,是不妥當的;

(三)尾部

尾部是判決書的結束部分,應依次寫明以下內容:

⒈交待上訴權和上訴審法院在主文之後另起一行寫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透過該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訴案件,上訴狀副本的份數,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寫明。

⒉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審判長、審判員(代理審判員)依次署名,如系獨任審判則由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署名。對於經院長或者庭長指定擔任審判長的,不論本原來是審判員還是助理審判員的,應一律以“審判長”名義署名。助理審判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按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其署名應爲“代理審判員”。

⒊判決的決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寫明判決的年月日,如果是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寫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日期,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⒋書記員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書記員名,並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間的左下方加蓋“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的條戳,以示覈對。

從上述可以看出,一審有罪判決書的範文主要包括首部、正文以及尾部三部分,各部分都應該記述具體的犯罪事實。同時,對於對一審不服的人員而言,是有權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公訴的,屆時準備相關的資料,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