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概念是什麼 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承諾的概念是什麼 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合同訂立的環節中,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了要約的,另一方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做出承諾,這樣纔有可能實際成立合同。而此時不管是要約還是承諾,其實都是有構成要件規定的。那這個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承諾的概念是什麼

承諾,也稱“接受”或“收盤”,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由於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人發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約的特定人即受要約人才有權作出承諾,第三人因不是受要約人,當然無資格向要約人作出承諾,否則視爲發出要約。承諾之所以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是因爲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擇的,要約人選定受要約人意味着要約人只是想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而並不願意與其他人訂約,因此只有受要約人才有資格作出承諾。如果允許第三人作出承諾,則完全違背了要約人的意思。當然,在某些意外情況下,基於法律規定和要約人發出的要約規定,任何第三人可以對要約人作出承諾,則要約人應當受到承諾的拘束。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既然承諾是對要約人發出的要約所作的答覆,因此只有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才能導致合同成立。如果向要約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諾,則只能視爲對他人發出要約,不能產生承諾效力。

2、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承諾只有到達於要約人時才能生效,而到達也必須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的承諾纔是有效的。承諾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約人發出的要約中規定的,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當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在沒有規定期限時,根據《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如果要約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併到達要約人。合理的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應當包括,根據一般的交易慣例,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需要考慮和作出決定的時間,以及發出承諾併到達要約人的時間。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併到達要約人,不能成爲有效承諾。如果要約已經失效,承諾人也不能作出承諾。對失效的要約作出承諾,視爲向要約人發出要約,不能產生承諾效力。如果承諾超過了規定的期 限作出承諾,則視爲承諾遲到,或稱爲逾期承諾。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諾在民法上被視爲一 項新的要約,而不是承諾。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就是說,在承諾中,受要約人必須表明其願意按照要約的全部內容 與要約人訂立合同。也就是說,承諾對要約的同意,其同意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才構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從而使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意味着承諾不得限制、 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當然,我們說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並不是說承諾的內容對要約的內容不得作絲毫的更改。隨着交易的發展,要求承諾與要約內容絕對一致,確實不利於很多合同的成立,不利於鼓勵交易。因此兩大法系都允許承諾可以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如要約人未及時表示反對,則承諾有效。我國合同法也借鑑了這一立法經驗,認爲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是指受要約人必須同意要約的實質內容,而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更改,否則,不構成承諾,應視爲對原要約的拒絕並作出一項新的要約,或稱爲反要約。

4、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是說,受要約人必須將承諾的內容通知要約人,但受要約人應採取何種通知方式,應根據要約的要求確定。如果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那麼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在此情況下,承諾的方式成爲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例如要約要求承諾應以發電報的方式作出,則不應採取郵寄的方式。如果要約沒有特別規定承諾的方式,則不能將承諾的方式作爲有效承諾的特殊要求。根據《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原則上應採取通知方式,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爲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透過一定的行爲作出承諾。例如某體委向某自行車廠去函,要求訂購50輛某種型號的跑車,信中要求在一個月內給予明確答覆。自行車廠沒有回函,但卻於10天后向某 體委發送了該型號的自行車。體委認爲“明確答覆”是指回函,而發送車輛不是明確答覆。 我們認爲,如果交易慣例可以以發送車輛作出答覆,或者從要約中不能看出要約禁止以行爲作出承諾,則自行車廠透過發貨的方式作出承諾,應該是有效的。這種承諾就是一種以行爲方式作出的承諾。以行爲作出承諾,絕不同於單純的緘默或不行動。緘默或不行動都是指受要約人沒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確定其具有承諾的意思,因此不屬於承諾。例如甲向乙、丙同時兜售某塊手錶,價值100元,甲問乙、丙是否願意購買,乙沉默不語,未作任何表示,而丙則點頭表示同意。乙的行爲屬於緘默或不行動,而丙的行爲則屬於以行爲作出承諾。所以,乙的行爲不屬於承諾。

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對於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的問題,相信大家也有所瞭解了吧。不管是要約還是承諾,其實在發出之後都是可以撤銷的,但此時一定要及時撤回,否則的話一旦達到了對方,就會生效。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