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經濟犯罪中止審理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一、涉嫌經濟犯罪中止審理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涉嫌經濟犯罪中止審理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涉嫌經濟犯罪中止審理申請書中應該交代需要中止審理的理由。

涉嫌經濟犯罪中止審理申請書

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申請事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訴申請人一案中止審理。

事實與理由

因爲涉嫌經濟犯罪,特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

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申請日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對訴訟中止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經濟犯罪案件中止審理的理由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已經被檢察院受理的經濟犯罪案件,若是犯罪嫌疑人在審理的過程之中,由於精神病復發等原因,成爲非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此時提出的經濟犯罪案件的中止審理請求一般會被司法機關所受理。一旦導致該經濟案件需要中止審理的理由消失,會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