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概念是什麼,與繼續犯的存在什麼區別?

一、連續犯概念是什麼,與繼續犯的存在什麼區別?

連續犯概念是什麼,與繼續犯的存在什麼區別?

(1)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爲,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其基本特徵如下:

1. 連續犯必須是行爲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爲人具有數次實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爲人主觀工具有隻要有條件就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這兩種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

2.必須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爲。只實施一次行爲的,不可能成立連續犯。數個行爲是指二個以上的行爲。通說認爲,連續犯僅限於每次行爲能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果連續實施同—種行爲,但每次都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只是這些行爲的總合才構成犯罪.則可以稱爲徐行犯。但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連續犯的數次行爲,應包括數次行爲都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爲都不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爲中有的獨立構成犯罪、有的不獨立構成犯罪三種情況。

3.數次行爲具有連續性。是否具有連續性,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既要看行爲人有無連續實施某種犯罪行爲的故意,又要透過分析客觀行爲的性質、對象、方式、環境、結果等來判斷是否具有連續性。

4.數次行爲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觸犯同一罪名,是指數次行爲觸犯同—具體罪名,而不包括觸犯同類罪名的情況。

(1)繼續犯與連續犯的區別:(1)繼續犯實際上只有一個行爲,而連續犯則有多個行爲。(2)繼續犯的行爲雖然持續一定的時間,但不間斷;而連續犯的數個行爲之間持續一定的時間,但數行爲之間是有間斷性的。

二、繼續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繼續犯的認定標準有以下:

1、繼續犯是一個行爲,因爲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爲的故意,儘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爲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爲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爲是數行爲。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爲,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爲,只是行爲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爲的單複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爲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爲,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爲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爲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爲的這種持續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犯。持續時間長短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爲犯罪情節,對量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綜合全案,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爲是犯罪,但那是另一個問題。

繼續犯是一種具有主觀故意性的犯罪行爲,繼續犯的犯罪行爲,需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不能有間斷。繼續犯需要持續的侵害同一個客體,侵害過程中不能有變化。繼續犯在犯罪狀態和犯罪行爲兩方面的存在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