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人數下限是否有明確規定?

非法集資人數下限是否有明確規定?

一、非法集資人數下限是否有明確規定?

這裏沒有人數的規定。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爲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衆的錢財佔爲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集資者沒有直接的聯繫,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爲最多隻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二、非法集資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刑法上的概念,我們通常說的非法集資是一個綜合的概念,包括了集資詐騙在內的許多種行爲,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在刑法上非法集資涉及到兩個罪名,一個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 如果不具有非法將他人財物佔爲己有的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如果具有詐騙的目的,將他人財產佔爲己有進行集資,就是集資詐騙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爲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衆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但是根據《追訴標準》規定有下列情況的應予追述:(這就是你所說的人數和數額底線了)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字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犯本罪按照刑法176條規定處罰。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是指一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根據《追述標準》規定,“數額較大”是指: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可見非法集資的定罪和判刑並不是和人數相關的,只要行爲人具有相應的犯罪動機和事實依據,公安機關便可以進行立案作以公正平等的辦案,並將相關人員繩之以法。其中,在個人集資詐騙中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都將認爲非法集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