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判刑十個月合理嗎?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判刑十個月合理嗎?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⑵在中國,毆打行爲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爲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爲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⑶如果行爲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爲毆打。

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爲毆打。

⑸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爲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爲,無疑符合毆打行爲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爲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爲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⑹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衆爲前提,更不以符合聚衆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爲前提。但是,隨意聚衆鬥毆的行爲,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涉及到尋釁滋事罪一般來說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體的量刑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實來進行確定。情節越嚴所判刑罰越重,如果情節較輕且認罪態度良好的話,可以被判處緩刑。一般來說,判處十個月算是較輕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