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罪的共同特點都是客觀行爲上表現爲“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對特定款物有調撥、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員。

2、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爲了個人使用;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爲了單位另行使用。將特定款物用於改建樓堂館所等。如將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條二款挪用公款罪從重

3、犯罪客體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室複雜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次是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財產的使用、處分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室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權。

4、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行爲;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爲行爲人將自己保管或經手的特定款物,未經批准,擅自調撥,用於其他方面。實施挪用特定款物,情節嚴重,挪用數額巨大,影響惡劣,這種挪用行爲無論是用於非法用途還是合法用途,都構成挪用。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5、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僅限於貨幣資金,既國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貨款資金,也包括由國家和集體管理使用,儲存等私人所有的貨幣。不包括物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法律依據

挪用特定款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塵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特定款罪與挪用公款罪主要的區別是犯罪的主體不同,挪用特定款罪的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對特定款有調撥、保管、分配和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員,但是挪用特定款罪有個例過失造成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