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是什麼?

1、非法拘禁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內涵不同

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關押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2、非法拘禁罪與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不同

犯罪的性質是由犯罪行爲所侵犯的客體所決定的。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以公私財產所有權爲主的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身體自由權。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這就涉及到《刑法》上的牽連犯。牽連犯,是指實施某一犯罪爲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二、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的財物超過兩千元一般纔會立案,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第三十是條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實施敲詐勒索行爲的目的主要是爲了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而非法拘禁的目的有可能是爲了勒索錢財,也有可能是爲了實施單純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由於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國家機關的職員,故此該罪的處罰通常是比敲詐勒索犯的處罰要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