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堅持以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爲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爲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與嚴重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爲人的破壞行爲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二、破壞交通工具的客體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衆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作爲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執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爲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纔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的破壞交通工具,這是很空易造成事故的發生,對於此行爲只要構成條件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結合案件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所以,不合法的事情千萬不要做,不然就會爲此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