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中強制猥褻他人的含義?

如何理解刑法中強制猥褻他人的含義?

近幾年,男性之間的猥褻行爲偶爾在公共媒體上有所報道,在其法律適用上卻沒有相應的條款,男性被猥褻和侵犯的行爲在實際中一般被當作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爲,處罰措施也相對輕微,與受害人遭受的身體和心理傷害相比較明顯懲處力度不夠,爲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出了強制猥褻他人的規定,那麼,應如何理解強制猥褻他人的含義呢?

如何理解刑法中強制猥褻他人的含義?

在刑法修正案(九)沒有提出前,我國的刑法只規定了以暴力等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將構成猥褻罪,這使得男性遭到猥褻時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刑法修正案(九)將原強制猥褻相關條文中的“婦女”改爲“他人”,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意味着男性也將被認可爲猥褻罪的對象。

如何處理髮生在同性成年人之間的強制性行爲,在刑法修正案(九)沒有提出前我國法律上尚屬空白。由於法律無明文規定,司法機關無法對行爲人給予應有的處罰。

《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爲。由於沒有對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明文規定,所以男性被猥褻、性侵犯都不按強姦罪論處。

我國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爲,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1997年《刑法》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所以說強姦的主體對象必須是婦女,同性性侵害不屬於強姦罪。同性性侵害的行爲,一般以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或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論處。1997年《刑法》規定有猥褻兒童罪,但兒童是指14週歲以下,也就是說,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對象是14週歲以上的男子,就不能適用《刑法》。

目前的實際情形是,男子特別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褻、強姦,在《刑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有關這方面的保護幾乎是空白。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原則,1997年《刑法》生效後發生的“同性性侵害”行爲,就難以再按犯罪論處,此類案件法院也無法按強姦罪懲處,只能以其他名目輕判。

而在一些國外的法律中,如:日本、加拿大、奧地利等國均未將強制猥褻罪的對象特指女性,奧地利的相關法條中甚至有“同性少年猥褻行爲罪”,年滿18週歲的男子與少年進行同性間猥褻行爲會被認定爲這種罪名,主體是年滿18週歲的男子,對象必須是年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男性少年。

在加拿大刑法中,也有“強制猥褻女子罪”、“強制猥褻男子罪”之分。“法律就是要在社會的發展中不斷更新” 。和盜竊罪的入罪金額一個道理,如果還以多年前的老標準,那顯然不符合實際。

刑法修正案(九)將條文中的“婦女”修改爲“他人”,僅僅只改動了兩個字,但意義很深遠,男性的權益將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綜上所述,強制猥褻他人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以透過,既是填補了一項法律空白,同時也是體現了不管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男性被同性猥褻和侵害的行爲原來可適用於流氓罪,但97年後出現了一段時間的真空期,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現在又重新有了更清晰明確的法律條規來更好地保護男性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