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是對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標準作出了明文規定:破壞交通設施的過失行爲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即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予以立案。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爲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爲,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構成犯罪既遂。

(2)主觀罪過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後者是故意犯罪。從行爲人認識方面看,前者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後者對其行爲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從行爲人態度看,前者對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由於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出於疏忽大意,才發生了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後者對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是什麼?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爲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爲,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構成犯罪既遂。

(2)主觀罪過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後者是故意犯罪。從行爲人認識方面看,前者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後者對其行爲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從行爲人態度看,前者對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由於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出於疏忽大意,才發生了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後者對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交通設施對於人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爲人們經常需要利用交通設施來出差或者從事其他活動,因此如果有人過失的或者是故意的破壞交通設施,導致財產及人身損害的,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