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敲詐勒索罪會如何判刑?

涉嫌敲詐勒索罪會如何判刑?

涉嫌敲詐勒索罪的行爲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就會依據敲詐勒索罪進行量刑處罰,那麼涉嫌敲詐勒索罪會如何判刑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涉嫌敲詐勒索罪會如何判刑呢?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爲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敲詐勒索罪的處罰主要參照數額,1000-3000爲起點(3年以下);10000-30000(處3年以上),全國各地區標準不一樣。

二、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爲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爲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爲人具體實施的行爲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爲敲詐勒索的“由頭”或“藉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爲,即並非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爲。換言之,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是否有“藉口”,或者“藉口”是否真實爲要件。例如,甲給乙的父親寫信,謊稱乙打他的事實,具有欺騙性,但是,他並不是靠欺騙方法矇蔽乙的家長,使其自願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而是靠殺乙相威脅,企圖迫使乙的家長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應定敲詐勒索罪。一般情況下,編造虛假的“惡害”威脅被害人是,如果行爲人自己冒充“惡害”發出方,則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行爲人冒充麻煩解決者,以解決麻煩爲由騙取錢財的,則成立詐騙罪。行爲同時具有欺騙和恐嚇性質,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併產生恐懼心理,二者同時起作用,則成立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涉嫌敲詐勒索罪就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了,以敲詐勒索罪進行量刑處罰,根據情節的是否嚴重,法院作出最後的判決就是其應受到的刑事處罰。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