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罪名定義上看,非法拘禁罪是以強制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有些情況下的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並不一定認定爲非法拘禁罪。那麼,什麼行爲會構成非法拘禁罪呢?我國法律規定非法拘禁罪的行爲有哪些呢?請看以下內容吧。
一、什麼行爲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一)關於“拘禁”。
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於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於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並不只限於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採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於拘禁行爲。
從行爲樣態來看,拘禁行爲大多表現爲積極作爲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
(二)關於“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我們認爲,從純客觀行爲意義上來講,綁架仍可作爲非法拘禁罪的行爲方式。例如,爲索取債務而捆綁債務人的,也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於“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爲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爲,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二、非法拘禁罪的行爲有哪些
(一)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什麼行爲會構成非法拘禁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行爲有哪些”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爲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的要求比一般羣衆要嚴。因此,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則要從重處罰。今天就爲您介紹到這,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刑事律師,相信他們會爲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