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怎麼認定走私貴重金屬罪

一般要怎麼認定走私貴重金屬罪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行爲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則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現實中還需要對此罪作出認定才行,那一般該如何認定走私貴重金屬罪呢?本站小編馬上爲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走私貴重金屬罪

1、客體要件

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爲貴重金屬但尚未爲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分的各種製品、工藝品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爲。其行爲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行爲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爲人認識屬於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爲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爲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爲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於國家禁止出門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爲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二、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把握:

(1)主觀上對僞劣產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僞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於其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2)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如果行爲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不以犯罪論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的情況應當除外。根據《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

該《解釋》第2條第3款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僞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2、本罪與生產、銷售特定僞劣產品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規定本罪的同時,還將生產、銷售8種特定的僞劣產品的行爲規定爲獨立的犯罪。本罪與其他8種犯罪的關係是一種法條競合的關係,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對這種法條競合犯按照重罪優於輕罪的原則處斷。即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3、抗拒緝私行爲的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本法第157條規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就爲大家介紹到此。應注意的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二千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