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期限規定是什麼?

我們大家對於民事訴訟法應該都有過或多或少的瞭解,民事訴訟法是指行爲人因爲民事行爲能力不符合法律的規範,受害人可以對行爲人進行訴訟二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保全期限是指爲了避免利害關係人的財產受到侵犯,或者保證法庭的判決可以生效所做的時間限制,民事訴訟法保全期限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法保全期限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保全期限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於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該《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訂,表現爲: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爲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爲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爲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不動產,顧名思義,指的就是比如房子,車輛等貴重且生活中必須存在的財產,但是,當行爲人犯罪之後,財產不足以賠償受害人,法庭可以對行爲人的不動產進行查封處理,而查封期限可以延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