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首先申請保全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首先申請保全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首先申請保全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首先申請保全的規定是: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3、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5、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6、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爲,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二、民事訴訟保全技巧和程序是什麼

(一)提出申請

證據保全提出的主體。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並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後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採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爲,必須採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後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爲,必須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二)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擔保能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的權利都能得到平衡。)

擔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證方式主要爲保證金(現金或存款)、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

現金認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認可。但是現金訴訟保全擔保的成本最大。因爲按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保全申請人需要申請保全被申請人價值多大的財產,那麼自己也要提供多大價值的現金。不動產認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認可無抵押的房產或土地。這無形中增加了申請人提供此類擔保的難度。 銀行保函,尤其是國有大型銀行保函認可度很高。由於銀行訴訟保全擔保函是以銀行的信譽作爲擔保,因此,幾乎不存在銀行無法兌現保證責任的可能性。能夠出具訴訟保全擔保銀行保函的擔保公司鳳毛麟角,已知的僅有深圳硅銀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訴訟保全部可以協助開具銀行訴訟保全擔保函。

民事訴訟過程中申請保全的意義在於恩能夠有效的防止當事人對財產或者證據進行轉移、藏匿、或者無度的揮霍,並且由於該部分財產已經被法院保護,任何人不能夠以任何形式動用,一旦法院作出最終的判決可以直接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執行動作,從而最大化的保證了原告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