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辦案時限是多久?

新《刑訴法》辦案期限的規定:

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辦案時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立案後決定逮捕的期限

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兩次拘傳(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傳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三日。

二、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

檢察院對於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後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刑訴法156條)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條仍不能偵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第154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適用上述規定。

三、審查起訴期限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一審審理期限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156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簡易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五、二審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最高法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後,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六、再審辦案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可以看出,司法機關辦案時限主要是可以分爲檢察院辦案時限和人民法院辦案時限,而法院的辦案時限又要分爲一審以及二審,不同的階段辦案時限都是不一樣的。我國對於辦案時限的規定,有利於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促進司法公正與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