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爲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會視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公安機關進行盤問及刑事強制措施期限是多久?

1、對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繼續盤問(留置)及延長時間爲24小時/48小時,從帶至公安機關後次時起計算,特殊情況經縣(市)公安局領導審批可延長至48小時,

2、對犯罪嫌疑人傳喚和拘傳的時間爲12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爲12個月,從執行後開始計算。

4、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宣佈期限爲7日 。

5、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時間期限爲6個月從執行後開始計算。

6、公安機關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爲24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

7、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內不能查清,請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8、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爲3日/7日/3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從執行後開始計算。

9、公安機關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爲24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

10、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進行訊問的時間爲24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

11、對外國人採取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報告公安部通知同級政府外辦的時間爲48小時,從執行後的次日起計算。

一般來說,治安處罰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全程處理,即進行立案、偵查和處罰,但是對於刑事案件就不一致了,公安機關只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後,就需要交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然後由人民發運對案件進行審理,對犯罪分子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