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要多久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