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騙貸罪立案標準

個人騙貸罪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貸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1、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
2、區別主要是借款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犯罪金額不同,騙貸罪起點數額一般是100萬元,詐騙罪起點金額一般是3000元以上。
騙貸罪立案標準: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