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立案偵查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輕傷立案偵查法律依據是什麼?

輕傷立案偵查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規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但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不認爲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至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序,意味着,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着國家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爲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爲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有關立案偵查的具體情況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的,對於犯罪分子確實存在相關犯罪事實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判罰處理的,但一般還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並結合實際蒐集的證據來提交到檢察機關進行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