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罪立案標準

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罪立案標準:
(1)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二)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四)僞造信用卡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